接近年底選舉日子愈來愈近,選戰也愈來愈激烈,為配合民國99年12月25日起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及高雄縣市等改制為直轄市,「鄉鎮市」改為"區"、「村」改為"里",街路名稱則維持不變;現持之國民身分證與戶口名簿,繼續有效使用。
影片連結說明(轉自高雄市政府官網):http://163.29.105.100/upload/News/File/10650/News_634242085104916250.wmv
將目前原本的台北市和升格的台北縣及其餘三個合併的縣市,五個直轄市稱為"五都":台北市:不變更,原本就是直轄市,新北市:原台北縣升格改制改名,台中市:原台中市與台中縣合併,台南市:原台南市與台南縣合併,高雄市:原高雄縣與高雄市合併。
其中比較特殊的「新北市」這個名稱則是經過網路票選而來 的,先前於97年經臺北縣議會第16屆第13次臨時會議第5次會議通過之改制計畫書,對於改制後名稱先暫訂為「新北市」,後於98年4月30日同時根據各界人士建議名稱逐一列出,北都市 大河市 北縣市 環北市 興北市 大臺北市 北臺市 海山市 新北市 臺大市 臺灣市 富禮市 板橋市 ……等名稱,開放供民眾網路票選,結果以「新北市」佔百分比最高。
臺灣的五都中的四都(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身為直轄市,差別在於經費較多,而地位與省政府相當,原本台灣省下轄的縣市所收的稅金,僅一部份留於自用,其他部份則必須上繳省政府及中央,這是由中央統籌要用來補助其他的縣市。以台北縣為例,人口多於台北市,事實上所收的稅金並不少,因為是縣政府自己留用比例較低,一部份必須上繳中央,一部份則是交給省政府(由中央代收),由於台北市政府上級沒有省政府,這筆錢就可留下來自行運用。
選舉之日即將來臨,目前五都有意角逐市長人選如下:
新北市 朱立倫(國) VS 蔡英文(民) 台北市 郝龍斌(國) VS 蘇貞昌VS 無黨籍人士吳武明、蕭淑華及吳炎成 (民)台中市 胡志強(國) VS 蘇嘉全(民)台南市 賴清德(民) VS 郭添財(國)高雄市 陳菊(民) VS 楊秋興(無) VS 黃昭順(國)
新北市 朱立倫(國) VS 蔡英文(民) 台北市 郝龍斌(國) VS 蘇貞昌VS 無黨籍人士吳武明、蕭淑華及吳炎成 (民)台中市 胡志強(國) VS 蘇嘉全(民)台南市 賴清德(民) VS 郭添財(國)高雄市 陳菊(民) VS 楊秋興(無) VS 黃昭順(國)
以下將99年五都直轄市市長、市議員及里長三合一選舉公告事項做個整理:
一、選舉種類:
(一)市長:臺北巿第5屆、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巿第1屆市長。
(二)議員:臺北巿第11屆、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巿第1屆議員。
一、選舉種類:
(一)市長:臺北巿第5屆、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巿第1屆市長。
(二)議員:臺北巿第11屆、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巿第1屆議員。
(三)里長:由各選區另訂定。
二、投票日期、起止時間及地點:
(一)投票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27日(星期六)。
(二)投票時間:上午8時至下午4時。
(三)投票地點:臺北巿、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巿選舉委員會公告之投票所設置地點。
二、投票日期、起止時間及地點:
(一)投票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27日(星期六)。
(二)投票時間:上午8時至下午4時。
(三)投票地點:臺北巿、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巿選舉委員會公告之投票所設置地點。
而改制後的五都,都是與直轄市(院轄市)同等級的,區長是由市長指派的,鄰長是由里長指派的。以下就所謂"無給職"的地方民意代表依法享有的權利及福利做一下詳細的分析,即可明白為何今年的選戰如此的激烈,有別於往年不僅僅是完全取消了四個縣所下轄的代表人數,還有許多實質上的利益及權益的問題,直轄巿議會議員每人最多得遴用助理六人,前項助理費用,每人每月支給不得超過新台幣四萬元,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支春節慰勞金。
其中尚有出席費,交通費,膳食費等無法詳細計算,議員助理可請六人,一人可申請領四萬元(4萬x6人x4年=96萬),健康檢查費一年一萬六(16000x4年=6.4萬),保險費一年一萬五(15000x4年= 6萬),郵電費每月一萬 (一年共十二萬 四年48萬),文具費四年48萬,出國考察費每年十五萬( 四年共60萬),又由於地方民意代表依法為無給職,因此各地方議會均以各種名目編列預算"補助"議員。以台北市議員年度的預算為例,每月領取議員法令研究費5萬3千3百元(5.4萬x48個月=約250萬),選民服務費4萬8千6百元(4.9萬x48個月=約240萬)
本俸每個月約12萬 (一年144萬 四年約580萬),全部加起來大約是1300萬(不含年終獎金和三節獎金),其他還有出席費,交通費,將所有費用算進來所粗略估計四年下來檯面上的費用至少有1500萬。
市議會議員的權責在致力於反映民意、監督市政、府會關係和諧、政黨協商、城市交流之餘,也戮力提昇議事資訊公開及電子化等工作。希望透過立法監督,督促市政府興利除弊、增進市民福祉、提高市民生活品質,克盡地方立法機關職責。
市議會由代表多元社會的各區議員組成,行使立法職權經由提案、討論、辯論、協商的過程中,依「服從多數、尊重少數」的民主原則,使多元化的民意能夠成為共同遵循的政策與法律,保障地區住民的權益。然而地方議會議員在會議時,就相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應受保障,對外可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仍難免責。
里長所享福利【以五都為例】為每月4萬5仟事務費【薪資,可免報稅】,每年9萬元三節獎金,每年基層工程款20萬【自由運用免報帳】,每年資源回收獎金35萬【全里由里長全權處理】,每年可向內政部申請社區發展補助【金額不限,以10萬元起跳】,每年健康檢查費3萬5仟元【憑單據核銷】,每年補助自強活動費6萬元,每任【4年一任】補助出國費9萬,每任一部機車4萬5仟元【單據核銷】,每任退休金9萬元,每任製裝費5萬元【單據核銷】,全家人享全民健保免費【第2類】,其他任職期間病、傷、殘、喪、婚等…。另有補助。其他還有回饋金、補助金、影印機事務費、村里辦公室租金補助等等,總計每任【4年一任】淨額為364萬元以上。說明一:其中里長事務補助費每個月為四萬五千元,內含提撥四千元為里辦公費用,事實上里長事務補助費並非是里長薪水,而是補助里長之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說明二:里長為無給職,由區公所編列里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
里長的權責與義務:
- 出具證明;
- 協助現場測量、履勘、鑑價、見證、檢查
- 公文送達代收處(寄存送達)
- 擔任委員
- 其他。
普遍來說里長的工作,除經常性的工作外,亦有偶發性之工作。從其工作之法律性質區分,具公權力性質者;有屬事實行為者;亦有屬司法性質者。而「出具證明」,則為里長工作之大宗。里長之出具證明,原則上係屬確認性質之行政處分,無論其確認之對象為事實,或公法抑或私法之法律關係。例如申請教育補助費者,應具有里長核發之清寒證明,該等清寒證明即為行政處分,如里長拒絕核發清寒證明,則屬否准申請之行政處分,申請人如有異議得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提起義務訴訟。
里長之另一項工作為會勘、查證,係屬於公法性質之事實行為,由里長對於現場狀況之掌握作出證明,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至於里長所為擔任委員之工作,則係參與行政程序之性質;或參與行政事務之執行;或公益性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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