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6日 星期二

五都選舉如商業戰場




















接近年底選舉日子愈來愈近,選戰也愈來愈激烈,為配合民國99年12月25日起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及高雄縣市等改制為直轄市,「鄉鎮市」改為"區"、「村」改為"里",街路名稱則維持不變;現持之國民身分證與戶口名簿,繼續有效使用。
影片連結說明(轉自高雄市政府官網):http://163.29.105.100/upload/News/File/10650/News_634242085104916250.wmv
將目前原本的台北市和升格的台北縣及其餘三個合併的縣市,五個直轄市稱為"五都":台北市:不變更,原本就是直轄市,新北市:原台北縣升格改制改名,台中市:原台中市與台中縣合併,台南市:原台南市與台南縣合併,高雄市:原高雄縣與高雄市合併。
其中比較特殊的「新北市」這個名稱則是經過網路票選而來 的,先前於97年經臺北縣議會第16屆第13次臨時會議第5次會議通過之改制計畫書,對於改制後名稱先暫訂為「新北市」,後於98430日同時根據各界人士建議名稱逐一列出,北都市 大河市 北縣市 環北市 興北市 大臺北市 北臺市 海山市 新北市 臺大市 臺灣市 富禮市 板橋市 ……等名稱,開放供民眾網路票選,結果以「新北市」佔百分比最高。
臺灣的五都中的四都(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身為直轄市,差別在於經費較多,而地位與省政府相當,原本台灣省下轄的縣市所收的稅金,僅一部份留於自用,其他部份則必須上繳省政府及中央,這是由中央統籌要用來補助其他的縣市。以台北縣為例,人口多於台北市,事實上所收的稅金並不少,因為是縣政府自己留用比例較低,一部份必須上繳中央,一部份則是交給省政府(由中央代收),由於台北市政府上級沒有省政府,這筆錢就可留下來自行運用。

選舉之日即將來臨,目前五都有意角逐市長人選如下:
新北市 朱立倫() VS 蔡英文() 台北市 郝龍斌() VS 蘇貞昌VS 無黨籍人士吳武明、蕭淑華及吳炎成 ()台中市 胡志強() VS 蘇嘉全()台南市 賴清德() VS 郭添財()高雄市 陳菊() VS 楊秋興() VS
黃昭順()
以下將99年五都直轄市市長、市議員及里長三合一選舉公告事項做個整理:
一、選舉種類:
(
)市長:臺北巿第5屆、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巿第1屆市長。
(
)議員:臺北巿第11屆、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巿第1屆議員。
()里長:由各選區另訂定。
二、投票日期、起止時間及地點:
(
)投票日期:中華民國991127(星期六)
(
)投票時間:上午8時至下午4時。
(
)投票地點:臺北巿、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巿選舉委員會公告之投票所設置地點。

而改制後的五都,都是與直轄市(院轄市)同等級的,區長是由市長指派的,鄰長是由里長指派的。以下就所謂"無給職"的地方民意代表依法享有的權利及福利做一下詳細的分析,即可明白為何今年的選戰如此的激烈,有別於往年不僅僅是完全取消了四個縣所下轄的代表人數,還有許多實質上的利益及權益的問題,直轄巿議會議員每人最多得遴用助理六人,前項助理費用,每人每月支給不得超過新台幣四萬元,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支春節慰勞金。
其中尚有出席費,交通費,膳食費等無法詳細計算,議員助理可請六人,一人可申請領四萬元(4x6x4=96萬),健康檢查費一年一萬六(16000x4=6.4萬),保險費一年一萬五(15000x4= 6萬),郵電費每月一萬 (一年共十二萬 四年48萬),文具費四年48萬,出國考察費每年十五萬( 四年共60萬),又由於地方民意代表依法為無給職,因此各地方議會均以各種名目編列預算"補助"議員。以台北市議員年度的預算為例,每月領取議員法令研究費533百元(5.4x48個月=250),選民服務費486百元(4.9x48個月=240)
本俸每個月約12萬 (一年144萬 四年約580萬),全部加起來大約是1300萬(不含年終獎金和三節獎金),其他還有出席費,交通費,將所有費用算進來所粗略估計四年下來檯面上的費用至少有1500萬。

市議會議員的權責在致力於反映民意、監督市政、府會關係和諧、政黨協商、城市交流之餘,也戮力提昇議事資訊公開及電子化等工作。希望透過立法監督,督促市政府興利除弊、增進市民福祉、提高市民生活品質,克盡地方立法機關職責。
市議會由代表多元社會的各區議員組成,行使立法職權經由提案、討論、辯論、協商的過程中,依「服從多數、尊重少數」的民主原則,使多元化的民意能夠成為共同遵循的政策與法律,保障地區住民的權益。然而地方議會議員在會議時,就相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應受保障,對外可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仍難免責。

里長所享福利【以五都為例】為每月45仟事務費【薪資,可免報稅】,每年9萬元三節獎金,每年基層工程款20萬【自由運用免報帳】,每年資源回收獎金35萬【全里由里長全權處理】,每年可向內政部申請社區發展補助【金額不限,以10萬元起跳】,每年健康檢查費35仟元【憑單據核銷】,每年補助自強活動費6萬元,每任【4年一任】補助出國費9萬,每任一部機車45仟元【單據核銷】,每任退休金9萬元,每任製裝費5萬元【單據核銷】,全家人享全民健保免費【第2類】,其他任職期間病、傷、殘、喪、婚等…。另有補助。其他還有回饋金、補助金、影印機事務費、村里辦公室租金補助等等,總計每任【4年一任】淨額為364萬元以上。說明一:其中里長事務補助費每個月為四萬五千元,內含提撥四千元為里辦公費用,事實上里長事務補助費並非是里長薪水,而是補助里長之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說明二:里長為無給職,由區公所編列里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

里長的權責與義務:
  1. 出具證明;
  2. 協助現場測量、履勘、鑑價、見證、檢查
  3. 公文送達代收處(寄存送達)
  4. 擔任委員
  5. 其他。
普遍來說里長的工作,除經常性的工作外,亦有偶發性之工作。從其工作之法律性質區分,具公權力性質者;有屬事實行為者;亦有屬司法性質者。而「出具證明」,則為里長工作之大宗。里長之出具證明,原則上係屬確認性質之行政處分,無論其確認之對象為事實,或公法抑或私法之法律關係。例如申請教育補助費者,應具有里長核發之清寒證明,該等清寒證明即為行政處分,如里長拒絕核發清寒證明,則屬否准申請之行政處分,申請人如有異議得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提起義務訴訟。
里長之另一項工作為會勘、查證,係屬於公法性質之事實行為,由里長對於現場狀況之掌握作出證明,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至於里長所為擔任委員之工作,則係參與行政程序之性質;或參與行政事務之執行;或公益性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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